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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美海申请执行杨代平、林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海,杨代平,林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张美海,被执行人杨代平,被执行人林戬,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美海与被执行人杨代平、林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2016)黔2627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戬常年不在国内,查明林戬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杨代平无证券、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1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东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