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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远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远宗,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务工,住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远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万宗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远宗及其辩护人王文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远宗饮酒后驾驶皖C×××××豪进牌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淮上区淮上大道与双墩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赵远宗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远宗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远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远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远宗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远宗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蚌埠市淮上区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赵远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远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赵远宗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赵远宗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抽取血液样本照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远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远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远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远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元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小会书 记 员 李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