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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比阿呷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比阿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比阿呷,女,1983年6月8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谷曲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怀孕被监视居住,2014年6月15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因被告人马比阿呷监视居住后未归案被昭觉县公安局抓获,2017年3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比阿呷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比阿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上旬,被告人马比阿呷为获得一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帮一名叫“石一某某”的妇女运输毒品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同年12月14日7时40分,被告人马比阿呷吞服了28粒毒品后,乘坐成都市至乌鲁木齐市的飞机于当日16时15分,在乌鲁木齐市地窝堡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体内排出28粒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20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比阿呷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比阿呷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上旬,被告人马比阿呷为获得一万元人��币好处费,答应帮一名叫“石一某某”的妇女运输毒品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并收取了5000元的好处费,待被告人马比阿呷将毒品运至乌鲁木齐市后收取剩余5000元好处费。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比阿呷在一名布拖籍妇女的带领下,一路从西昌市出发途经昆明、景洪到达勐海,在勐海吞服了布拖籍妇女带来的28粒毒品后二人乘坐飞机来到成都市。同年12月14日7时40分,被告人马比阿呷独自乘坐成都市至乌鲁木齐市的飞机,于当日16时15分在乌鲁木齐市地窝堡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手提包内查获一张登机票(航班号:CA415114DECE座位号29A),从其体内排出28粒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20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二份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4日16时15分,公安民警在乌鲁木齐市地窝堡国际机场将被告人马比阿呷抓获,2017年2月15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昭觉县新城镇老市场将被告人马比阿呷抓获的事实;2、毒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称量、指认照片,毒品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比阿呷体内排出的毒品已被公安扣押,毒品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201克;3、被告人马比阿呷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比阿呷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乘坐航空登机票,证实被告人马比阿呷从成都运输毒品到乌鲁木齐市;5、被告人马比阿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马比阿呷运输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比阿呷目无国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马比阿呷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比阿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2032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瓦其拉搏审判员 吉  兰人民陪审��勒石石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色日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