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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伍玉书、伍玉群与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民委员会、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第六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书,伍玉群,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民委员会,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883-1号原告:伍玉书,女,194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玉群,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第四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润芳,主任。被告: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第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易树贵,组长。原告伍玉书、原告伍玉群与被告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民委员会、被告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第六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伍玉书、原告伍玉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玉书、原告伍玉群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曾永华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熊 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