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广成与山东龙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阳部落旅游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成,山东龙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阳部落旅游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397号原告张广成,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山东龙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阳部落旅游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亦未能说明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