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朝霞与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霞,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朝霞,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大学东路。被执行人: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旭,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朝霞与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劳人仲字[2016]37号仲裁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