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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64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某2,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李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