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64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某2,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李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