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变周与范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变周,范灿龙,聂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52号原告:李变周,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范灿龙,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第三人:聂松涛,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变周诉被告范灿龙、第三人聂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变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变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变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变周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