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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继涛、杨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涛,杨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46号之2申请执行人:杨继涛,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杨运涛,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杨继涛与杨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3.1万元及相应利息,现已执行4604.5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居住用房,不易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