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福善申请宣告蔡相龙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福善,蔡相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特4号申请人:宋福善,女,1956年11月19日生,朝鲜族,退休人员,住延吉市。被申请人:蔡相龙,男,1956年7月15日生,朝鲜族,现去向不明。申请人宋福善与被申请人蔡相龙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宋福善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理。审判员 辛 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