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邵献策与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献策,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256号原告:邵献策,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飞、栗桂云,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清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青,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严小卫,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邵献策与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献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飞、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青、被告严小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献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47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旧家电供货商。被告严小卫系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1月5日,经对账确认,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4743元。上述货款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付。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承认邵献策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已支付4875元,要求扣除。严小卫对邵献策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严小卫承认邵献策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应予以扣除。严小卫系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系职务行为,应由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严小卫不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邵献策货款39868元;二、驳回原告邵献策对被告严小卫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原告邵献策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