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郭志萍、陈亚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萍,陈亚萍,吴晓燕,杨福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594号申请人:郭志萍,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人:陈亚萍,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灵,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晓燕,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杨福辉,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萍、陈亚萍与被告吴晓燕、杨福辉房屋、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志萍、陈亚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晓燕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金域华府A-5地块20#楼的商品房予以保全。申请人郭志萍、陈亚萍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晓燕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志萍、陈亚萍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