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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合江县兴龙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兴龙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60号原告:合江县兴龙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62762143X。法定代表人:罗志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福,泸州市合江县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春梅,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合江县兴龙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合江县兴龙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江县兴龙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税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