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2执字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字83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万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在银行查询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