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钱程、营口创世(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钱程,营口创世(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9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负责人沈元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学东,系该行员工。被告钱程,男,住大石桥市。被告营口创世(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法定代表人易坤玲,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钱程、营口创世(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齐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已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