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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志军申请执行骆继峰没见解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骆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骆继峰,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骆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骆继峰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骆继峰在兴业银行有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骆继峰在兴业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骆继峰在兴业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骆继峰在兴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四、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