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丽英、沈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英,沈琦,徐惠琴,余天方,沈兴建,章惠瑛,沈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36号申请人:王丽英,女,1958年5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人:沈琦,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金列君、杨泽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惠琴,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余天方,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沈兴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章惠瑛,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沈雅凤,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丽英、沈琦诉被申请人徐惠琴、余天方、沈兴建、章惠瑛、沈雅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丽英、沈琦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惠琴、余天方、沈兴建、章惠瑛、沈雅凤的银行存款6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惠琴、余天方、沈兴建、章惠瑛、沈雅凤的银行存款6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