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张某某与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