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高忠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高忠财,邢彩玉,邢洋洋,蔡伟兰,徐六保,李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7239-2。负责人:陈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忠财,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邢彩玉,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邢洋洋,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蔡伟兰,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徐六保,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李秋秋,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高忠财、邢彩玉、邢洋洋、蔡伟兰、徐六保、李秋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