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集平与刘喜平、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平,刘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喜平,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街41号1栋4单元202户。被执行人:刘集平,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邮运局家属楼3号楼2单元2楼西户。本院在执行刘集平与刘喜平、乌兰察布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