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美兰与陶翠兰、徐林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美兰,陶翠兰,徐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美兰,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委托代理人:金美荣,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玲,女,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翠兰(陶兰),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林江,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委托代理人:吴晗,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美兰因与被申请人陶翠兰、徐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22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美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忠 伟审判员 斯日古楞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佳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