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常军坦,庞留锁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军坦,庞留锁,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常军坦,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庞留锁,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虽有房屋,但被法院查封,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轶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