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储福金与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福金,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储福金,男,1966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工业集中区壶台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书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福金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鹤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