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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84号申请人: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波。被申请人:李某某。第三人:谷某某。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在24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谷某某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某地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谷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