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德刚与赵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刚,赵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326号原告韩德刚,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赵慧敏,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韩德刚与被告赵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慧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德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慧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刚撤回对被告赵慧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德刚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校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