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尧与湖南丘丘食客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毛金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尧,湖南丘丘食客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毛金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899号原告:李尧,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林,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丘丘食客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4栋835房。法定代表人:毛金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毛金玉,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李尧诉被告湖南丘丘食客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毛金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尧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雅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