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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263号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主要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雷,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自愿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家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