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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贤锋、张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贤锋,张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631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贤锋,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张媛,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贤锋、张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富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贤锋、张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汤贤锋、张媛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贤锋、张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