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和县环境保护局与和县金鑫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环境保护局,和县金鑫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和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289号法定代表人:XX,局长。被执行人:和县金鑫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石山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张金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和县金鑫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