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新广与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谷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广,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谷贺红,谷贺英,李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03号原告:周新广,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表人谷贺红,该公司经理。被告:谷贺红,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谷贺英,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李霞,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广与被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谷贺红、谷贺英、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价值41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