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XX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诉,郝旭艳担任记录,被告人刘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XX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临县城内从龙路由南向北行使,途径东关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45mg/100ml。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刘XX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92.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交记录、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证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尿液检查结果及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入所健康检查表、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饮酒后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达92.44mg/100ml,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辛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