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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玉田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1刑初87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田,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王玉田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引海,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0198910975114。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田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因故公诉机关未补充侦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田及辩护人赵引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011年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王玉田作为南梁镇政府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没���对拟定的解困对象严格把关,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没有认真审查,在验收中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将不符合条件的城市户口农户、新建二层楼房农户、未完工住房农户、未改造农户、先建后报农户等共37户通过审查、验收并发放补助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7.68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玉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玉田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承认自己工作当中存在失误,并辩解将非农户口、未完工农户、未建房户、先建后报户列为解困对象是经翼城县城建局村镇规划站相关人员同意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王玉田���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①王玉田作为翼城县南梁镇政府危房改造领导办公室负责人的职责,就是根据上级安排,对各村委上报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申请表》以及相关的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和上报,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职责和职权,更无权认定解困对象、验收和决定补助款的发放。②本案涉及南梁镇上报的37户问题,均是由村委会申报,经审查上报到县城建局村镇规划管理对申报材料验收后,经县验收组认定为符合解困条件和标准,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发放补助款的。该37户不符合解困标准,不是王玉田能左右和决定了的,不存在王玉田给国家造成47万多元经济损失的问题。③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涉及的37户不符合解困标准,缺乏证据,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王玉田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没有认真审查。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以下简称解困工作),并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2008)25号文件,之后临汾市人民政府也下发了《临汾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2009)20号文件,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翼城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制定了《翼城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2009)1号文件,该文件对解困对象、解困程序、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成立了解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并明确了城建部门的工作职责。之后,翼城县南梁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由被告人王玉田具体负责该镇各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即负责对该镇各村的危房改造资料的审查及参加县上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王玉田审核的内容为:对各村上报的解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宅基情况、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应在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翼城县城建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会所在村委,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王玉田分年度将不符合解困对象和条件的该镇北常等村张某等37户的相关材料上报给翼城县城建部门,且对2009年至2014年的审查结果未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翼城县城建部门在没有认真复查审核解困对象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即组织包括王玉田在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解困对象进行验收、评议,并发放建房补助款,给国家造成47.685万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文件,证明(1)解困对象。①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a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b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c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d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②解困对象的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a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b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c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苦难��,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2)工作程序。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①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②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③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④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2、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政法发(2009)20号《关于印发临汾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文件的解困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等与省人民政府(2008)25号文件内容相同。3、翼城县人民政府《翼城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2009)1号文件,证明(1)该文件规定的解困对象等与省市文件相同,但对解困对象分别由哪个部门认定没有作出规定,在解困程序的“审查公示”内容里,也未将省市文件规定的“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写进文件内,并将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核准上报”规定的内容改为“复查核准”,即解困工作领导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今年选定的300户困难住房,报请县政府审核报批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解困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的方式及标准,汇总后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2)明确职责。县城建局要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牵头工作,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需求动态数据库,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鉴定工作,做好档���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4、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2009年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翼城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翼政发[2009]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李某同志兼任,自2009年至今,此项工作由我局村镇规划管理站具体负责,村镇规划管理站站长秦某,副站长王某,工作人员李某1、王某1、程某。5、翼城县村镇规划管理站出具的翼城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情况说明,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开始于2009年,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了《翼城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翼政发(2009)1号文件。其后年度我县都是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翼政发(2009)1号文件进行安排和实施农村危房解困工作。6、翼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出具的“农村住房解困项目工作流程”,证明符合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予以公示,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核准公示后上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组织民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解困户向县住建局提供工行卡号,住建局制发放表并由局领导审核签发,申请县财政发放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个人账户),整理归档。县住建局住房解困工作由村镇规划管理站负责。7、翼城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出具的翼城县农村危���改造工作人员情况说明,证明自2009年以来翼城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翼城县住建局村镇站负责,我站工作人员组成有秦某、王某、李某1、王某1、程某五人组成。我站工作人员对乡镇申报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进行整理、复核、归档。危房改造完工后,由我县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个人开具银行卡,由我站制作发放表,报局领导签发后交由财务部门发放资金。8、翼城县村镇规划管理站出具的翼城县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度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验收小组人员名单,证明住建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对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由住建局牵头联合以上所有部门成员对住房解困进行验收。9、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翼城县各乡镇负责住房解困工作人员名单,证明南梁镇负责人王玉田,负责年限2009年至2015年。10、翼城县南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玉田2002年担任南梁镇城乡规划员,2009年至今分管南梁镇农村危房改造资料审查及参加县上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11、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张某于2014年在本村建设两层楼房壹座,当年向我村村委会递交了危房改造申请已享受补贴;村民张某1于当年在本村新建两层楼房壹座,2011年向我村村委会递交了危房改造申请已享受补贴;村民王某2、吕某、王某3、温某、侯某、张某2六户村民2013年分别在本村新建房屋壹座,于2015年分别向我村村委会递交了危房改造申请,现已全部享受补贴。12、翼城县南梁镇北坡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任某、任某1、王某4、席某、席某1、任某2六户村民2013年分别在我村建设住房一处,于2015年分别向我村村委会递交了危房改造补助,当年度已全部享受补贴。13、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郭某、王某5于2011年在我村分别建设二层楼房一座,当年度分别享受了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村民李某2、黄某2012年在我村分别新建房屋一座,2014年12月份分别向我村村委会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当年享受了补贴。14、翼城县南梁镇西堡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刘某12010年在我西堡村开工建设新房一座,2015年向我西堡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已享受补贴;村民苏某2015年在西堡清流村建设两层楼房一座,当年向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已享受补贴;村民苏某12014年在西堡清流村建设新房一座,2014年苏某2向西堡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二儿子苏某3,在父亲苏某2批宅基地上建新房一座,苏某3新建房屋以苏某2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已享受危房改造补贴;村民刁某2015年以原住房向我西堡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原住房未拆,在其婆婆2002年申批的宅基地建设新房一座,当年已享受危房改造补贴。15、翼城县南梁镇程工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高某于2008年在我村建房一处当年完工,并于2015年向我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已享受危房补助款;村民魏某于2011年在本村建房一处,当年完工,于2013年向我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已享受危房补助款。16、翼城县南梁镇故城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杨某2012年在我村新建房屋,2014年向我村村委会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已领取补贴款。17、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赵某2013年在本村购���了一处盖好的院落,为四间一层半房子,并于2015年10月向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已享受危房改造补贴。18、翼城县南梁镇张言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姚某2011年在本村建设两层楼房一套,并向村委会申请递交了危房改造申请,当年已享受危房改造补贴;我村村民胡某2011年拆房新建了一层半住房一套,2015年向本村村委会递交了危房改造申请,已享受补贴。19、翼城县南梁镇南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刘某2011年向我村村委会申请了危房改造,房屋至今没有建设,当年度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款。20、翼城县南梁镇梁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村村民张某42011年在本村为女儿新建住房一处,女儿结婚后户籍没有迁走,仍住在本村。张某4于2011年以自己名义,给女儿向我们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并领取补助款,其妻子何某于2013年在本村为儿子新建住房一处,并于2013年向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并领取了补助款。21、翼城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南梁镇危房解困资金发放表,证明北常村村民张某1领取解困资金9500元;北常村村民张某领取解困资金10930元;北常村村民王某2、吕某、王某3、温某、侯某、张某2六户分别领取解困资金14000元;北坡村村民任某3(任某儿子)、任某1、王某4、席某、席某1、张某5(任某2弟媳)六户分别领取解困资金14000元;庄里村村民郭某领取解困资金9500元;庄里村村民王某5领取解困资金12050元;庄里村村民李某2、黄某分别领取解困资金10930元;西堡村村民刘某1、苏某分别领取解困资金14000元;西堡清流村村民苏某2领取解困资金10930元;西堡村村民刁某领取解困资金14000元;故城村村民杨某领取解困资金10930元;南梁村村民赵某领取解困资金14000元;张言社村村民姚某领取解困资金9500元;张言社村村民胡某领取解困资金14000元;南坡村村民刘某领取解困资金9500元;梁壁村村民张某4领取解困资金9500元;梁壁村村民何某领取解困资金12050元。以上共计47.685万元。二、证人证言。1、翼城县住建局村镇规划管理站副站长王某的证言,称根据县解困工作组的安排,自2009年至今,村镇规管理站一直负责全县的解困工作,我没有接手过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受站长秦某委派,2011年后半年第一次参加了一个乡镇的验收工作,2012年至2015年的验收工作我都参加了,验收工作以住建局为主,包括站长秦某、我和李某1,验收的形式是逐村逐户、实地查看、走访村干部和邻居等,之后开会以表决的形式对验收结果进行评议。自2011年以来,我和李某1将验收结果汇报给秦某,秦某和验收小组的人一起开��评议验收结果,后秦某再将人员名单上报单位领导。2、翼城县住建局村镇规划站李某1的证言,称自2009年解困工作以来,我的工作职责是通知各乡镇上报危房改造的户数和资料,上报危房改造的资料,在验收时负责和各乡镇的人联系,参与过对全县上报申请材料的复核,主要是看申请资料里有没有照片和申请原因,在住建局的会议室或乡镇政府,站长秦某和验收小组的人员在一起开会评议,每村每户的评议,同意的就通过了,有异议的重新返回乡镇调查核实,确属不合格的就取消了。3、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张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2年我买下我兄弟的院子,2014年我把原来院子里的房子拆除后新建了房子,当年12月份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2015年前半年领取了10900元补助款。4、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张某1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是低保边缘户。2011年我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后在新批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原址上没有建新房,旧房子的照片只是为了完善档案。当年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款9500元。5、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王某2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于2013年9月份拆除了旧房建了新房,2015年11月份我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村干部需要旧房照片,我就在邻居房前照了相,2015年后半年我和女儿一起去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6、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吕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于2013年4月份拆除旧房新建了房屋,2015年11月份左右我向村委会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当年到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7、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王某3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于2013年拆除旧房���建了住房,2015年11月份我向村委会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月我到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14000元补助款。8、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温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于2013年拆除旧房新建了住房,2015年11月份向村委会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6年3月份我到翼城县工商局领了14000元补助款。9、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潘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3年9月份我家拆除旧房新建了房子,2015年11月份我以丈夫侯某的名义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因我丈夫常年在外打工,所有手续都是我办理的,2015年12月份我去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4000元补助款。10、翼城县南梁镇北常村村民贾某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3年3月份我拆除窑洞盖了新房,2015年10月份为了完善危房改造申请资料,我丈夫张某2在我哥哥家房前照了像。我于11月份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月份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4000元补助款。11、翼城县南梁镇涧峡村梁家坡自然村村民卫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贫困户。我以前在南梁村购买了一处旧房,2013年拆除后建了新房,后我以梁家坡村父母居住的是危房为由,以我父亲卫某1的名义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4年在翼城工商银行领了补助款12050元。12、南梁镇北坡村村民任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也不是重点优抚对象。2003年我在本村批了一处宅基地,因没钱盖房基地一直闲着,2013年才把房子盖上,2015年以我的名义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所有手续都是我儿媳任某3办的,年底我领了14000元补助款。13、翼城县南梁镇北坡村村民任某2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2年后半年我拆除旧房建了新房,2015年后半年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6年1月份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4000元补助款。14、翼城县南梁镇北坡村村民王某4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也不是重点优抚对象。2013年我家拆除旧房盖了新房,2015年10月份以我的名义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手续是我儿子办的,领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15、翼城县南梁镇北坡村村民席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有两处空院,其中一处是废弃的土窑洞,2013年我在新批的宅基地上盖了新房。我2015年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村委会的人让我去原来的老窑洞照了相,又在我新建房前面照了相,当年腊月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4000元补助款。16、翼城县南梁镇北坡村村民席某1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有两处宅院,其中旧宅院无人居住。2013年我在十几年前批的宅基地上盖了院子,2015年10月份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当时村委会派人和我去原来的老房子照了相,又在我新房前面照了相。2015年腊月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4000元补助资金。17、翼城县南梁镇北坡村村民任某2的证言,称任某4是我弟弟,他不是低保户也不是重点优抚对象。因他常年在外打工,他家2013年在新批基地上盖房时是我帮忙盖的,2015年申请危房补助时,所有手续都是我办的,后来他妻子张某5领了14000元补助资金。18、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村民郭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原有一处危房,2010年买了本村李某3的宅基地,第二年在该宅基地上盖了新房,2011年前半年我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2年7月份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9000多元补助款。19、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村民王某5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0年我拆除旧房盖了新房,2012年9月份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之后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一万多元补助款。20、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村民李某2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2年我拆除旧房建了房屋,2014年10月份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5年2月份我妻子杨某1去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0930元补助资金。21、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村民黄某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在本村由两处住房,其中一处是旧房子,2012年我拆除旧房盖了新房,2014年12月我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5年2月我让儿子领了10930元补助款。22、翼城县南梁镇西堡村村民刘某1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1年我拆除旧房建了新房,2015年我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当年11月份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因为申请危房改造的时候我家新房已经建好,没有旧房子照片,档案里的住房照片是我站在邻居李某4的房子前照的。2015年11月份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23、翼城县南梁镇清流村村民苏某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或贫困户。我在本村有两处房子,一处老房在北面,一处新房在南面,是前后院。2015年拆除了老房建了新房(二层),当年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24、翼城县南梁镇西堡村村民苏某1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苏某3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家有两处住宅,我一家三口住老院,弟弟三口住新房子,我父亲苏某2和母亲住在苹果园,新房子是2014年在新批的宅基地上建的,后我弟弟以我父亲苏某2的名义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之后领取了一万多元的补助款。25、翼城县南梁镇西堡村村民刁某的证言,称我家不属于��困户。我在村里有两处住房,一处是我和丈夫刁某居住,一处是我婆婆的房子给了我,让我儿子结婚住,2015年我们把我婆婆的房子拆除建了新房,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6年2、3月份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的补助款。26、翼城县南梁镇西贺水村村民彭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2年11月我拆除旧房建了新房,2015年12月份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6年1月份在翼城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27、翼城县南梁镇西贺水村村民亢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3年我家拆除旧房建了新房。2015年12月份我丈夫程某1向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因我丈夫程某1长期在外打工,所有资料都是我提供的。2016年1月份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28、翼城县南梁镇西贺水村村民谢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我有一处老房子,2011年我买了我外甥的一块宅基地,2013年我在新宅基地上建了住房,2015年12月我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6年1月份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4000元补助款。29、翼城县南粱镇程公村村民高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1994年我丈夫马某买下原来大队的旧房,2008年我拆除该旧房建了新房,2015年我丈夫马某的名义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申报时的旧房照片是我在村里找的旧房子照的,2016年春节前我去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补助款。30、翼城县南梁镇程公村村民魏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1年我拆了老宅基地上旧房盖了新房,2013年5、6月份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半年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2000元补助款。31、翼城县南梁镇故城村村民杨某证言,称我不是贫困户。2012���9月份我拆除旧房盖了新房,2014年我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半年领取了10900元补助款。32、翼城县南梁镇南梁村村民赵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4年我在南梁村买了一座盖好的院子,2015年10月初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材料里的旧房子照片是在我弟弟的老房子前照的,2015年农历腊月我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取了14000元的补助款。33、翼城县南梁镇张言社村村民姚某的证言,称我不是因病返贫户。我在张言社村有两处住房,2011年前半年我以老院子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实际上是在本村西南角的空地上新建的住房(二层),2011年后半年我领了9500元的补助款。34、翼城县南梁镇张言社村村民胡某的证言,称我不是重点优抚对象。我在张言社村有一处住房,2011年后半年拆除旧房并做好地基,2012年5、6月份完工,2015年10月份我申��的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5年冬在翼城县工商银行领了14000元补助款。35、翼城县南梁镇南坡村村民刘某的证言,称我是低保户,我在南坡村二曲后桥自然村有几孔旧窑洞,我于2011年后半年申请的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但我没有新建房屋,也没有修缮房屋,因我是残疾人,行动不便,2011年我三叔帮我领了9500元钱。36、翼城县南梁镇东郑村村民聂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其他贫困户。我在本村有一处旧房,2015年我拆旧房盖新房,9月份主体就起来了,但门窗口都没安装,到现在还未完工,8月份我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6年1月份领了14000元的补助款。37、翼城县南梁镇南常村村民吉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不是贫困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3年前半年,我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半年开始盖房子,2014年4月房子主体刚建好因妻子��重病就停了,6、7月份村主任带领7、8个人验收时,我对他们说妻子得病去世,按风俗不能动工,想让他们给我解决建房补助款,他们当时就答应了。2015年后半年,我办了一张银行卡,把卡号给了住建局,后他们把14000元的补助款打到我的卡上。38、翼城县南梁镇梁壁村村民何某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2013年我在原来的老院里给儿子张某3建了新房,当年以我的名义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领了12050元补助款,现在我和丈夫张某4住在苹果园里。39、翼城县南梁镇梁壁村村民张某4的证言,称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边缘户。因我女儿户口没有迁出,2005年我就买了大队一处院子,给我女儿新建了住房,2011年以我的名义申请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领了9500元的补助款。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玉田当庭供述称,��是按照翼城县住建局的要求进行危害改造工作的,但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田身为翼城县南梁镇人民政府乡镇规划员,在本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将上报的审查结果在镇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致使不属于解困对象和不符合解困条件农户领取了建房补贴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王玉田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彦武审 判 员  邱世强人民陪审员  王晋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