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7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769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3层。法定代表人:李劲夫。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雒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