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汤闵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汤闵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607号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荣昌,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510771344。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汤闵球,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闵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猩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