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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支凤云与王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凤云,王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898号原告:支凤云,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山东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涛,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会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支凤云与被告王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凤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凤云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支凤云负担。审判员  张爱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