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某1与陆某2、陆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陆某2,陆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191号原告陆某1,男,193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2,男,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某3,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陆某3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某1负担。审 判 长 唐墨华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