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纪峰与王松、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峰,王松,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81号原告陈纪峰,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曾职工,总经理。被告商丘市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人李俊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纪峰与被告王松、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纪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纪峰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纪峰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