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庆龙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龙,植本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龙。被执行人植本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二区19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超群,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庆龙与被执行人植本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2016)京01民终54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植本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6月2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植本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龙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