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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增丽申与陈波、范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丽,陈波,范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797号申请执行人:吴增丽,女,汉族,1970年9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范静,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吴增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波、范静买卖合同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波、范静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26209.5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吴增丽,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峰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