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爱香、赵鑫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爱香,赵鑫,赵保林,任清林,赵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爱香,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鑫,男,汉族,1989年4月10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清林,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赵保林,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一审被告:赵洋,男,汉族,1988年2月10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再审申请人杨爱香、赵鑫因与被申请人任青林及二审上诉人赵保林、一审被告赵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9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爱香、赵鑫申请再审称,任清林供货是供给了郑州玉岚家私有限公司,申请人只是该公司员工,不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杨爱香已与赵保林离婚,不应承担赵保林个人公司的债务。申请人赵鑫虽与赵保林是父子关系,但已分门另住,申请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赵鑫亦不应承担责任。另一审只给赵保林发了开庭传票,没有给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辩权,程序违法。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爱香及赵鑫给任清林出具的欠条系杨爱香及赵鑫对所欠任清林货款的确认,且赵保林在通话录音中亦认可欠任清林的货款的事实并承诺还款事宜,一、二审依据上述事实及三人的关系认定所欠货款是共同债务并判令三人共同偿还并无不当。另杨爱香与赵鑫是母子关系,系直系亲属,一审将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等交由杨爱香代收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经过了二审程序审理,一审中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送达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爱香、赵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