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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线俊奇与庄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线俊奇,庄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线俊奇,女,1972年2月1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庄金娟,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线俊奇与庄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庄金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