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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丽与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218号原告:张丽,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4月18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松杰。原告张丽与被告新密市方弘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改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