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班秀英申请执行王国记、王国强及第三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秀英,王国记,王国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25号申请执行人:班秀英,女,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国记,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国,男,系该居委会主任。第三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范红超,男,系该办事处主任。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请人班秀英申请执行王国记、王国强及第三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张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王国记所有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558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