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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三台县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刚谢文静合同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刚,谢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刘世良。被执行人:曾刚,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被执行人:谢文静,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出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民初963号民事判决,执行三台县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曾刚、谢文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曾刚、谢文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刚、谢文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1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