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党丙坤与党润科、李会利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丙坤,党润科,李会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2号原告:党丙坤,男,193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经开区辛市镇楼赵村*组。法定代理人:党建社,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田市镇楼赵村*组。系原告长子。被告:党润科,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田市镇楼赵村*组。被告:李会利,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田市镇楼赵村八组。原告党丙坤与被告党润科、李会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党丙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丙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丙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丙坤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