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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特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孟琦、王家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孟琦,王家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234号申请人:张孟琦,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界首市。申请人:王家银,男,192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申请人张孟琦、王家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孟琦、王家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孟琦赔偿王家银: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000元,已经履行完毕;二、张孟琦、王家银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