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114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卓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卓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114号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国际大厦1303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入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卓达,男,199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卓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