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02号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13393。法定代表人:段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交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1943909xj。法定代表人:谢维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743621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出具的担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昆明宝亿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款374362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提取。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