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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全利与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利,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29号申请执行人:周全利,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19459015N。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启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全利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0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启祥于2017年4月5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于2017年5月3日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于2017年6月21日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120000.00元。剩余工程款1100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9执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普洱雅禄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全利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