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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侯制碧与朱耀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制碧,朱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874号申请执行人:侯制碧,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朱耀新,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侯制碧与被告朱耀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朱耀新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侯制碧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0025元。因债务人朱耀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侯制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耀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银行存款记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耀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侯制碧了解,被执行人朱耀新已归还7025元,尚欠3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庆明 关注公众号“”